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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规定
网管技能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网络管理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进网络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中心职业技能培训制定了《网管技能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网络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网络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或将要从事网络管理行业的技术工作人员。
   第三条 网管技能水平考试工作由全国网管技能水平考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第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网管技能水平考试名称,网管技能水平考试级别设置:网吧网管(初、中、高)、企业网管(初、中、高)。
   第五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参加网管技能水平考试相应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七条 网管技能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当地网管技能水平考试推广中心发放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统一印制的《网管技能水平考试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八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网管技能水平考试等级证书的人员,表示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网管技能水平考试等级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网管技能水平考试等级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两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可到当地的网管技能水平考试推广中心参加年审。
   第十条 参加年审所需资料
持证人本人身份证及《网管技能水平考试证书》;
持证人所在单位工作情况证明,本证明由单位出据并盖有单位公章;
备注:持证人暂无工作单位者,请到当地的推广中心作技能测试,技能测试通过后方可加盖年检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网管技能水平考试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网管技能水平考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28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全国网管技能水平考试管理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E-MAIL:nme@chinanme.org  京ICP备06034764号
法律顾问:北京九洲律师事务所